江苏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
为有效发挥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对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和监管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1〕13号)要求,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应突出绿色发展理念、完善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依法规范管理,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三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主体,为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我省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备案、考核验收、择优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我省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备案、考核验收、择优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国家级示范区的推荐备案、市级初验、日常监管等工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创建条件
第五条 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的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基本条件:
(一)养殖区域坐落于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
(二)养殖生产者持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可证明其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及承包合同。苗种生产单位须持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三)生产经营单位须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等及上述单位联合体等,联合体应为同一养殖类型。
(四)除工厂化养殖类型外,养殖面积须在2000亩(含)以上。为工厂化养殖类型的,占地规模须在100亩(含)以上,养殖车间建筑面积须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
(五)近三年(含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100%(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未被列入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合格样品通报名单,不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药物及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不存在使用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不存在违反休药期管理制度等违规行为。
(六)若为非自然开放水域养殖模式,应当进排水分开且无明显毁损,并具有养殖尾水净化处理设施或设备且能正常使用,养殖尾水排放符合《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 4043-2021);若为网箱、网栏、筏式、吊笼等自然开放水域养殖模式,应具备废弃物收集设施或设备且能正常使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申报国家级示范区:
(一)近三年(含本年度)内在渔业生产、项目实施等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等并被有关部门通报整改的;
(二)近三年(含本年度)内发生一般(含)以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近三年(含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四)近三年(含本年度)内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的;
(五)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产品质量和养殖环境等严重问题的;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优先申报国家级示范区:
(一)已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
(二)已经制定实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等“四条鱼”精准治理方案的。
第八条 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的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基本条件:
(一)成立创建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颁布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规划。
(二)养殖面积须在2万亩(含)以上、养殖产量须在1万吨(含)以上。
(三)县级人民政府颁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证》应发尽发,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确权率达90%(含)以上。
(四)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测等机构健全或具有承担相关职能的机构。
(五)近三年(含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98%(含)以上。
(六)建立占示范区养殖面积10%(含)以上的核心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生产。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得申报国家级示范区: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见附件1、2),创建示范工作方案、其他证明材料等,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及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每年于6月30日前正式行文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主体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当年印发的《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以下称《考核验收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并通过市级初验后,由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向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材料包括:
(一)验收申请书;
(二)创建示范主体名单;
(三)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市级初验报告,专家意见以及专家评分表;
(四)创建示范主体的创建示范工作总结;
(五)创建示范主体的典型经验做法及相关影像材料。
第十三条 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依据《考核验收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分配给我省名额1:1.5比例,组织考核验收专家组,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验收。参加考核验收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申报主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考核验收人员。
第十四条 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施行百分制,考核验收专家组应对照《考核验收标准》逐条严格考核,总分值在80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验收要求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依法开展,并将考核验收结果在“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向社会公示。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将考核验收结果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经审定后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行文上报农业农村部,并附送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国家级示范区名单由农业农村部审定、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创建示范活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依法开展、周密部署、扩大宣传、务求实效。
第十九条 国家级示范区实施定期复验、工作检查、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的监管机制。
第二十条 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依据《考核验收标准》组织开展定期复验,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3年开展一次,考核结果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审定后,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对我省国家级示范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工作检查,并配合农业农村部开展交叉检查和督查。有关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对本辖区内国家级示范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工作检查,并配合农业农村部、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开展交叉检查和督查。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组织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对我省国家级示范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审定后,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建议,由农业农村部审定、发文将其调整出国家级示范区名单。
(一)发生较大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的;
(四)定期复验不合格的;
(五)年度考核报告建议调整出名单的;
(六)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产品质量和养殖环境等严重问题的;
(七)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被调整出名单之日起6年内,有关设区市农业农村局不得受理其创建示范申请。
第二十四条 列入国家级示范区名单的创建示范主体,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将在相关渔业项目资金安排上对其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应在相关农业(渔业)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过程中,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创建示范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和检察等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细则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
2.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
附件1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
(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
注:此表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存档。
附件2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
(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
注:此表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存档。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和监管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1〕13号)要求,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应突出绿色发展理念、完善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依法规范管理,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三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主体,为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我省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备案、考核验收、择优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我省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备案、考核验收、择优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国家级示范区的推荐备案、市级初验、日常监管等工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创建条件
第五条 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的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基本条件:
(一)养殖区域坐落于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
(二)养殖生产者持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可证明其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及承包合同。苗种生产单位须持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三)生产经营单位须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等及上述单位联合体等,联合体应为同一养殖类型。
(四)除工厂化养殖类型外,养殖面积须在2000亩(含)以上。为工厂化养殖类型的,占地规模须在100亩(含)以上,养殖车间建筑面积须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
(五)近三年(含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100%(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未被列入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合格样品通报名单,不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药物及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不存在使用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不存在违反休药期管理制度等违规行为。
(六)若为非自然开放水域养殖模式,应当进排水分开且无明显毁损,并具有养殖尾水净化处理设施或设备且能正常使用,养殖尾水排放符合《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 4043-2021);若为网箱、网栏、筏式、吊笼等自然开放水域养殖模式,应具备废弃物收集设施或设备且能正常使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申报国家级示范区:
(一)近三年(含本年度)内在渔业生产、项目实施等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等并被有关部门通报整改的;
(二)近三年(含本年度)内发生一般(含)以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近三年(含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四)近三年(含本年度)内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的;
(五)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产品质量和养殖环境等严重问题的;
(六)群众信访问题突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优先申报国家级示范区:
(一)已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
(二)已经制定实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等“四条鱼”精准治理方案的。
第八条 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的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基本条件:
(一)成立创建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颁布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规划。
(二)养殖面积须在2万亩(含)以上、养殖产量须在1万吨(含)以上。
(三)县级人民政府颁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证》应发尽发,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确权率达90%(含)以上。
(四)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测等机构健全或具有承担相关职能的机构。
(五)近三年(含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98%(含)以上。
(六)建立占示范区养殖面积10%(含)以上的核心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生产。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得申报国家级示范区:
(一)近三年(含本年度)内被列入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的;
(二)未按节点完成本地区出台的《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实施方案》任务的;
(三)近三年(含本年度)内发生较大(含)以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近三年(含本年度)内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五)近三年(含本年度)内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的;
(六)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产品质量和养殖环境等严重问题的;
(七)群众信访问题突出,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优先申报国家级示范区:(一)启动实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工作的;
(二)完成省级池塘生态化改造或尾水达标排放试点示范任务的;
(三)池塘生态化改造、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工作受到省级以上表扬的;
(四)制定并出台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等“四条鱼”精准治理方案的。
第三章 创建申报和考核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见附件1、2),创建示范工作方案、其他证明材料等,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及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每年于6月30日前正式行文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主体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当年印发的《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以下称《考核验收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并通过市级初验后,由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向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材料包括:
(一)验收申请书;
(二)创建示范主体名单;
(三)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市级初验报告,专家意见以及专家评分表;
(四)创建示范主体的创建示范工作总结;
(五)创建示范主体的典型经验做法及相关影像材料。
第十三条 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依据《考核验收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分配给我省名额1:1.5比例,组织考核验收专家组,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验收。参加考核验收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申报主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考核验收人员。
第十四条 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施行百分制,考核验收专家组应对照《考核验收标准》逐条严格考核,总分值在80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验收要求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依法开展,并将考核验收结果在“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向社会公示。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将考核验收结果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经审定后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行文上报农业农村部,并附送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国家级示范区名单由农业农村部审定、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创建示范活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依法开展、周密部署、扩大宣传、务求实效。
第十九条 国家级示范区实施定期复验、工作检查、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的监管机制。
第二十条 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依据《考核验收标准》组织开展定期复验,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3年开展一次,考核结果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审定后,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对我省国家级示范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工作检查,并配合农业农村部开展交叉检查和督查。有关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对本辖区内国家级示范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工作检查,并配合农业农村部、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开展交叉检查和督查。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组织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对我省国家级示范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审定后,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建议,由农业农村部审定、发文将其调整出国家级示范区名单。
(一)发生较大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的;
(四)定期复验不合格的;
(五)年度考核报告建议调整出名单的;
(六)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产品质量和养殖环境等严重问题的;
(七)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被调整出名单之日起6年内,有关设区市农业农村局不得受理其创建示范申请。
第二十四条 列入国家级示范区名单的创建示范主体,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将在相关渔业项目资金安排上对其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应在相关农业(渔业)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过程中,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创建示范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和检察等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细则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
2.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
附件1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
(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
县全称 | 江苏省 市 县(市、区) | ||||||||
本县(市、区)基本信息 | |||||||||
人口数量(人) | 行政区域面积(公顷) | ||||||||
养殖水域、滩涂面积(公顷) |
其中:淡水水域、滩涂 面积(公顷) |
其中:海水 水域、滩涂 面积(公顷) |
|||||||
养殖类型和面积(公顷) |
1.淡水池塘_____;2.海水池塘_____;3.淡水大水面_____; 4.淡水网箱_____;5.浅海网箱_____;6.滩涂底播_____; 7.浅海筏吊式_____;8.淡水工厂化_____;9.海水工厂化_____;10.稻渔综合种养_____;11.淡水围栏_____;12.其他(请说明)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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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年产量(吨) | 养殖渔民数量(人) | ||||||||
主要养殖品种 | |||||||||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 | |||||||||
全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名称) | |||||||||
养殖方式(序号) | 面积(公顷) | ||||||||
养殖方式:1.淡水池塘 2.海水池塘 3.淡水大水面 4.淡水网箱 5.浅海网箱 6.滩涂底播 7.浅海筏吊式 8.淡水工厂化 9.海水工厂化 10.稻渔综合种养 11.淡水围栏 12.其他(请说明)__________。数值保留小数点后3位 |
|||||||||
产量(吨) |
权证或合同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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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品种(包括水稻品种) | |||||||||
联系人 | 手机 | ||||||||
通讯地址及邮编 | |||||||||
创建示范主要信息 | |||||||||
养殖区域 | 是否坐落于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 | ||||||||
权证情况 | 养殖生产者是否持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可证明其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及承包合同。苗种生产单位是否持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
登记注册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等及上述单位联合体等,联合体应为同一养殖类型。 | ||||||||
产品质量安全 | 近三年(含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是否为100% | ||||||||
是否被列入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合格样品通报名单 | |||||||||
是否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药物及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使用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 |||||||||
是否存在违反休药期管理制度等违规行为 | |||||||||
养殖生产条件 | 进排水是否分开且无明显毁损 | ||||||||
是否具有养殖尾水净化处理设施或设备且能正常使用 | |||||||||
养殖尾水排放是否符合《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 4043-2021) | |||||||||
健康养殖措施 | 是否制订生产操作规程 | ||||||||
是否建立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三项记录制度 | |||||||||
是否有专用的兽药、饲料储存室 | |||||||||
健康养殖措施 | 是否有严格的入、出库管理制度和台账 | ||||||||
产品是否实现可追溯 | |||||||||
产业化组织化 | 销售水产品是否实现品牌化经营 | ||||||||
是否有养殖水产品工商注册商标以及区域知名品牌 | |||||||||
安全生产管理 | 近三年(含本年度)内在渔业生产、项目实施等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并被有关部门通报整改 | ||||||||
近三年(含本年度)内是否发生一般(含)以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 | |||||||||
近三年(含本年度)内是否发生重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 |||||||||
近三年(含本年度)内是否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 | |||||||||
是否存在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有产品质量和养殖环境等严重问题 | |||||||||
是否存在群众信访问题突出,造成严重影响 | |||||||||
是否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 |||||||||
优先申报 | 是否已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
是否已制定实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等“四条鱼”精准治理方案 | |||||||||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信息 | |||||||||
全称 | 联系人 | ||||||||
电话及手机 | 传真 | ||||||||
电子邮箱 | 邮编 | ||||||||
通讯地址 | |||||||||
创建示范申报意见 | |||||||||
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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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农业农村局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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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人民政府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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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存档。
附件2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
(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
县全称 | 江苏省 市 县(市、区) | ||||
本县(市、区等)基本信息 | |||||
人口数量(人) | 行政区域面积(公顷) | ||||
养殖水域、滩涂面积(公顷) |
其中:淡水水域、滩涂 面积(公顷) |
其中:海水 水域、滩涂 面积(公顷) |
|||
养殖类型和面积(公顷) |
1.淡水池塘_____;2.海水池塘_____;3.淡水大水面_____; 4.淡水网箱_____;5.浅海网箱_____;6.滩涂底播_____; 7.浅海筏吊式_____;8.淡水工厂化_____;9.海水工厂化_____;10.稻渔综合种养_____;11.淡水围栏_____;12.其他(请说明)_____ |
||||
养殖年产量(吨) | 养殖渔民数量(人) | ||||
主要养殖品种 | |||||
创建示范主要信息 | |||||
本级财政对水产养殖投入 | 投入总规模(万元,人员经费除外) | ||||
占农业总投入的比例(%) | |||||
养殖水域滩涂空间规划和确权 |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发布时间 | ||||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有效期 | |||||
规划总面积(公顷) | |||||
《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数(本) | |||||
确权面积(公顷)和确权颁证率(%) | |||||
行政管理能力 | 是否成立创建示范工作领导小组 | ||||
是否建立养殖生产经营者数据库 |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率(%) | |||||
行政管理能力 | 水产养殖用《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率(%) | ||||
是否建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 | |||||
渔业官方兽医数量(人) |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批次(批) |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数量(万尾) | |||||
检疫结果呈阳性的苗种依法处理率(%) | |||||
是否建立渔业乡村兽医备案制度 | |||||
渔业乡村兽医备案数量(人) | |||||
产品质量安全 | 近三年(含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 | ||||
药残不合格样品依法查处率(%) | |||||
社会化服务体系 | 县级技术推广站人员数量(人) | ||||
县级技术推广站财政预算(万元) | |||||
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财政预算(万元) | |||||
是否建立县级渔业环境监测机构 | |||||
是否建立县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 | |||||
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培训次数(次) | |||||
执业兽医数量(水产类)(人) | |||||
执业助理兽医数量(水产类)(人) | |||||
养殖生产条件 | 是否建立核心示范区 | ||||
核心示范区面积(公顷) | |||||
养殖水源水质是否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 |||||
养殖尾水排放是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本地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
标准化池塘面积(公顷) | |||||
集中连片养殖池塘达到标准化率(%) | |||||
工厂化养殖中循环水养殖所占比例(%) | |||||
池塘养殖等养殖机械化率(%) | |||||
生产经营主体 健康养殖措施 |
是否均制订生产操作规程 | ||||
是否均建立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三项记录制度 | |||||
是否均有专用的兽药、饲料储存室 | |||||
是否有严格的入、出库管理制度和台账 | |||||
生产经营主体 健康养殖措施 |
产品是否实现可追溯 | ||||
是否有使用假劣兽药、饲料以及禁用药品、原料药等违法行为,是否有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未批准投入品 | |||||
产业化组织化 | 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园区等规模化经营的养殖面积占比(%) | ||||
销售水产品是否实现品牌化经营 | |||||
是否有养殖水产品工商注册商标以及区域知名品牌 | |||||
安全生产管理 | 近三年(含本年度)内是否被列入农业面源污染整治 | ||||
是否按节点完成本地区出台的《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实施方案》任务 | |||||
近三年(含本年度)内是否发生较大(含)以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 | |||||
近三年(含本年度)内是否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 |||||
近三年(含本年度)内是否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 | |||||
是否存在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突出问题,经核实后确实有产品质量和养殖环境等严重问题 | |||||
是否存在群众信访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影响 | |||||
优先申报 | 是否启动实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工作 | ||||
是否完成省级池塘生态化改造或尾水达标排放试点示范任务 | |||||
池塘生态化改造、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工作是否受到省级以上表扬 | |||||
是否制定并出台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等“四条鱼”精准治理方案 |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信息 | |||
全称 | 联系人 | ||
电话及手机 | 传真 | ||
电子邮箱 | 邮编 | ||
通讯地址 | |||
创建示范申报意见 | |||
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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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农业农村局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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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人民政府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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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